古建十二問
來源:網(wǎng)易 作者:佚名 更新于:2015-8-27 閱讀:
對于沒進(前四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有個好處,《文物保護法》中有一條是,對于這些暫時沒有進入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可以先登記不可移動文物,也就是先登記、注冊再說,放在那里至少有個好處就是你不可以拆了。登記不可移動文物里有個漏洞,這個漏洞就是沒有“罰則”,所以我們現(xiàn)在拆掉的那些房子,基本上都不屬于任何一級“文物保護單位”,都屬于“登記不可移動文物”的。
對于“文物保護單位”的這個罰則——最高五十萬元罰款,本身就是有問題的,如果我拆故宮也罰五十萬元?拆另一個(屬于文物保護單位的)小房子也罰五十萬元?這法律本來就是有漏洞的。拆文物保護單位姑且認為是最嚴重的破壞行為,罰到五十萬元,可是對于被罰之人來說這(五十萬元人民幣)實際上是毛毛雨,不當一回事的。
阮儀三:看社會效果,現(xiàn)在看來并不好。應該像環(huán)保法一樣,罰款上不封頂,同時另一個方面,追究責任人。關鍵是人的思想,對歷史建筑,人們要曉得有敬畏之心。
顧曉鳴:牽扯到罰款問題一定要科學,一定要說理,一定要具有案例的法律效果,這很重要。比如,你這房子罰五十萬元對吧,下次再遇到同樣的事情照樣五十萬元,清楚了吧?因為你這是個案例嘛。
上篇:
下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