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法“修改版”有哪些新變化?
張治中公館被拆、顏料坊49 號被毀……僅南京一地,近年來開發(fā)商故意損毀文物的案件就一再發(fā)生。有關專家認為,究其根本,在于犯罪成本過低,震懾效應不足。
罰款上限翻番。此次《草案》提高罰金的條款引發(fā)各界熱議。據(jù)了解,《草案》明確,擅自修繕不可移動文物的;擅自遷移、拆除不可移動文物的;擅自進行原址重建等幾種行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未按照要求改正的,查封、扣押相關設施設備,并對責任單位處50 萬元以上100 元以下罰款,對責任人處2 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提高罰款無疑加大了違法成本,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破壞損毀文物的違法行為!蹦暇┐髮W文化與自然遺產(chǎn)研究所所長賀云翱說。
列入地方政績考核!恫莅浮愤首次提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的文物保護,并將文物保護納入績效考核內(nèi)容,考核結果作為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指標。
記者在多地采訪了解到,一段時間以來,一些官員對破壞文物現(xiàn)象持漠視縱容態(tài)度,甚至直接干涉、阻撓文物執(zhí)法,部分敢于向上級反映當?shù)匚奈锲茐陌讣幕鶎游谋8刹浚踔猎獾酱驂骸?
2014 年四川平武報恩寺建控地帶違法建設案,當?shù)匚谋8刹考w向國家文物局局長寫了舉報信,最終卻導致反映情況的文保干部有的被調(diào)離崗位,有的被停職。
“地方官員意識不足導致法人違法現(xiàn)象泛濫的問題近年來尤為突出,將文物保護工作納入政府和干部考核體系是值得肯定的有效舉措。”中國文物學會原副會長李曉東說。
文物法“修改版”為何引來新爭議?
提高罰款上限,納入政績考核……此次文物修法能否從根本上扭轉(zhuǎn)文物保護的被動局面?對于《草案》中一些章節(jié)條款的增加修改,部分受訪專家表示并不贊同。
曾主持起草1982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中國文物學會名譽會長謝辰生認為,隨著社會向前發(fā)展,對文物保護法的修訂有必要性,但應繼續(xù)堅持現(xiàn)行法律中符合文物保護的正確原則。
為何單列“合理利用”?“《草案》將‘合理利用’單列一章是不妥的!敝x辰生說,“在現(xiàn)行法中,‘利用’是在各章具體保護條款限制下的‘利用’,單列一章容易產(chǎn)生歧義,讓人誤以為在某種情境下可以‘隨意利用’。”